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12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号,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街花园**号**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冒充网贷平台客服人员,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钱某某的网贷平台账户平账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5408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还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被骗取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网贷账单情况截图等予以印证。
2、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蕾
检察官助理:陶燕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