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借被害人周某某找工作之机虚构朋友“仇大海”可以为其介绍高薪司机工作,陆续以虚假的找工作借口,向被害人周某某收取介绍费用共计人民币29500元,并免除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之间的债务4000元人民币,共计骗取3.35万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借被害人周某某找工作之机虚构朋友“仇大海”可以为其介绍高薪司机工作,假借 “仇大海”身份陆续以帮其找工作的借口,向其收取介绍费用、免除部分自身债务的事实。
2、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其与被告人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仇大海”给被害人周某某帮其介绍工作,并诱骗被害人周某某交付介绍费用共计2.95万元(包括人情费500元、车辆押金2.9万元),其在案发后多次搪塞无法归还赃款的事实。
3、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明2019年9月被害人周某某陆续给“仇大海”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9万元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徐某某的前女友,被告人徐某某曾托其将一份上海某某公司的合同交给被害人周某某,但其当时对于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5、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其与“仇大海”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假借“仇大海”身份以给被害人周某某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向其多次索要车辆押金共计2.9万元并抵消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债务4000元的事实。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押金及工作时车辆使用情况告知合同范本,证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伪造合同、借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手段虚构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司机职位空缺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其无前科。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被害人周某某找工作之机虚构朋友“仇大海”可以介绍高薪司机工作,其假借“仇大海”身份陆续以帮被害人周某某找工作的借口,向其收取介绍费用、免除部分自身债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沈晓琼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梅某某,联系方式:1391708****。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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