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三部刑诉〔2020〕1514号

被告人徐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3**********族**文化,系中国**店营业厅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庄组**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以上均系自报)。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电信营业厅内,编造开烧烤店需要进货、资金周转不开等事由,骗取其同事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9000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其妻子怀孕感冒需要配药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500元。2018年9月10日、13日、19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门店需要进配件、资金周转不开为等事由,分别骗取其同事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2000元、1100元。嗣后,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骗取的钱款用于归还高利贷。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到案后,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邱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吴某乙的陈述及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因为偿还个人欠款,编造事由向同事邱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吴某乙等人借款的事实。

2.被告人徐某某与邱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吴某乙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骗取邱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3.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的情况。

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已向被害人退赔损失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家属的帮助下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孟佳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12072****。

2. 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