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化名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从蓬安县石孔中心校调回西充县县城学校工作的事实,先后多次以需要给领导请客送礼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6.6万元。
2、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安排在成都中石油燃气公司工作的事实,先后两次以需要给领导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钱款3.5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将骗取的10.1万元用作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后逃离西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被害人调动、安排工作需要请客、送礼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0.1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慧丽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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