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路**小区。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萧县某某镇政府在进行某某区域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称其居住的原萧县某某厂废弃磅房系1997年11月8日由其出款购买,并持盖有“萧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时任会计郭某某签字的3600元住房转让款收据,与萧县某某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领取拆迁款140748元。经宿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收据上郭芳春笔迹与原某某厂记账凭证上的郭某某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且收据上印章与同时期原某某厂的财务专用章“安徽省萧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不符。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住房转让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伪造的住房转让款收据,骗取萧某某镇政府拆迁补偿款1407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毅
检察官助理:韩萌萌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住萧县**镇**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