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三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的妻子陈某某于2012年8月4日取得曹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交纳了8.7万元的购房款,被告人徐某某为共同持有人。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将该房屋以9.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史某某,后得到其妻陈某某的追认。因被告人徐某某外欠款较多,在明知其房屋不能再出售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4日,隐瞒该房屋已经转卖给史某某的事实真相,与刘某某签订买卖协议,以11.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该房屋出售,后被告人徐某某又以需要交纳房屋尾款为由向刘某某索要3万元后失去联系,在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买卖协议等;2.证人史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壮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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