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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委**组**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无业。2014年6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济南市天桥区辖区内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徐某某虚构其系中国银行企业贷款部主任的身份,编造其可以做免偿还的贷款为孙某某挽回以前被骗的损失理由,指导孙某某在多个贷款平台做贷款,并骗走孙某某信用卡和建设银行借记卡,将孙某某的贷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同时还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孙某某的钱财。经查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借记卡取现、信用卡刷卡消费等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207161元,后将其挥霍。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李某甲,徐某某虚构其系中国银行企业贷款部主任的身份,编造给领导送礼、去北京出差、手机钱包丢失等事由,多次骗取李某甲的钱财。经查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54500元,后将其挥霍。

3.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白某某,徐某某虚构其系中国银行企业贷款部主任的身份,编造其身份证银行卡丢失、给领导送礼、酒吧装修周转、去北京出差、给客户做过桥费用等事由,多次骗取白某某的钱财。经查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网银转账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白某某99900元,后将其挥霍;2019年3月27日,办案民警将徐某某支付宝中的7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白某某。

4.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焦某某,徐某某虚构其在中国银行上班的身份,编造其酒吧装修等事由,让焦某某在多个贷款平台做贷款并转入自己的账户。经查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焦某某8600元,后将其挥霍。

5.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通过玩“刺激战场”游戏认识被害人李某乙,徐某某虚构其系中国银行企业贷款部主任的身份,编造其酒吧装修周转事由,多次骗取李某乙的钱财,并让李某乙在贷款平台上做贷款,其使用了部分贷款资金,并骗走李某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经查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31889元,后将其挥霍;2019年3月30日,办案民警将徐某某支付宝中的5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李某乙。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诈骗五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桂端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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