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共同密谋以“赌三公”出老千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某。当天15时许, 陈某某以谈生意为名邀请梁某某到本市**镇**社区**商务中心**房。18时许,徐某某、陈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与梁某某一起到**社区**山庄**房就餐。期间,徐某某等人邀请梁某某一起打牌“赌三公”,合伙骗取梁某某10000元。2018年8月6日,梁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2月10日零时许在东莞市**镇**工业区**路**公寓**房内将徐某某抓获。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20年4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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