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向一自称“高某某”的女子(身份不明、在逃)购买了QQ号(号码为75704****、昵称“乐儿”)、手机卡(号码为1326596****)及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170033200********),并使用前述QQ号在网上物色有购买发票需求的客户。2019年12月,被害人黄某某使用其妻子刘某某的QQ号联系上被告人徐某某,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帮其开具人民币30万元的技术类发票,双方谈好佣金为人民币3万余元,被害人黄某某先转60%的佣金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害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15:05:37使用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19980元到被告人徐某某指定的卡号为621700332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徐某某于当天15:40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16号的ATM机上从前述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与其联系的QQ删除好友并将手机关机。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小区**街**号**房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妻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辨认、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少春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卷一册,光盘1册4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二台、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0883********)、黑色夹克一件、黑色帽子一顶、黑色运动鞋一双、黑色运动裤一条,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