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各开一辆摩托车窜到平南县思旺镇寻找作案目标,在思旺交警中队附近见到被害人张某某后,陈某某与徐某某决定对张某某实施诈骗,陈某某负责“丢包”,徐某某负责带张某某到偏僻的地方,设计骗得张某某的钱和存折后,陈某某拿存折到思旺镇农村信用社永隆分社将张某某存折里面的6000元钱领取出来交给徐某某,之后,徐某某分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陈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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