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建德市**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住建德市**镇**山庄**号(户籍所在地为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11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利用担任建德市**镇**村卫生室医生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村民就诊的事实,以农保卡(T码卡)信息进行医保系统空刷5元诊疗费的方式,骗得建德市**局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6717元;另外还以空刷5元诊疗费连带小剂量药品的方式,骗得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6075.42元。上述共计骗得人民币12792.42元。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村卫生室诊疗费用明细、小剂量药品金额结算记录、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17】64号文件、村卫生室聘用人员工资银行代发一览表、收支结余计算表、**村户籍人口登记表、门诊日志、对公账户的交易明细、徐某甲农商银行卡收入情况、退赔款发票等;2.证人徐某乙、唐某某、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江某某、鲁某某、徐某丁、邓某某、吕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等:搜查笔录附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5.电子数据:医保系统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子珺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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