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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组,农民。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月9月23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赌博,于2017年4月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625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帮被害人张某甲办理位于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领航村的沙场手续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张某甲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

2.证人吴某某、张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随心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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