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段**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公民王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后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自己系**金融风投公司老板的身份,骗取王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徐某某编造购买基金、购买房产及资金周转等谎言,骗取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2600元及价值人民币960元的OPPOR17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徐某某一方在案发前归还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公民张某某在旅游途中相识,后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自己是风投公司老板及名下拥有车辆等,骗取张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编造购买基金、购买商品房定金、资金周转等谎言,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66370元。后被告人徐某某一方在案发前归还张某某人民币29500元,尚有人民币36870元未归还。
3.2020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公民秦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后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自己系**金融风投公司老板的身份、自身经济条件优越等,骗取秦某信任。后被告人徐某某以秦某名义租赁轿车使用,并编造公司需资金周转、购买基金的谎言,骗取秦某人民币39000元。
4.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公民黄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后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自己系**金融风投公司老板的身份、自身经济条件优越等,骗取黄某信任。后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编造购买基金、接待客户、准备结婚见面礼等谎言,骗取黄某人民币54959.5元。2020年5月28日12时许,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徐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微信转账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4308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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