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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大×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释放并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桂******车辆,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收费站、昆明市**区**营收费站、昆明市**村收费站,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偷逃过路费8次,应缴未缴过路费共计人民币13908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已上交赃款人民币13908元由侦查机关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经交回未缴纳的过路费;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姗姗

检察官助理:张燕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7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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