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4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7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6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招摇撞骗于2019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害人何某某在管理杭州市富阳区**对面的公共厕所卫生期间,认识了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自称“徐龙华”,系区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科长。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能帮助何某某的女儿李某甲安排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以请客、送礼等各种名义,在杭州市富阳区**对面的公共厕所管理员房间、**酒店一楼自助餐厅等地,以现金及微信转帐的方式累计骗得的何某某、李某甲人民币42 400元。
2020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某交友平台搭识李某乙,被告人徐某某自称系杭州市富阳区**局某领导干部骗取李某乙信任,后二人一起在李某乙租房内共同生活。2020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李某乙租房内,认识了因儿子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二人,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的领导,能帮忙把二人的儿子从看守所放出来,并以请客吃饭、送红包等各种名义,先后骗得曹某甲、曹某乙现金人民币103 000元。之后,被告人徐某某又以帮曹某甲、曹某乙儿子办理取保候审及交罚款等理由,要求曹某甲、曹某乙再支付人民币120 000元,被识破未得逞。后被告人徐某某被迫归还曹某甲、曹某乙人民币73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书证:微信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复印件,银行卡账户信息与活期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何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任平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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