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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8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弄到成人教育的本科学历,以报名费的名义,诱使被害人胡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苑**幢**单元**室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8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某(联系方式:1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电子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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