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维持日常高额消费,谎称自己系一医疗美容医院老板并拥有多辆豪车,以加盟医院代理可赚取丰厚利润为诱饵,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上城区等地多次向其转账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上述款项均被徐某某用于租赁豪车、酒吧挥霍等。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江西省都昌县**镇**村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倩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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