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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怀,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暂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小区**号楼**室。2004年10月因无证驾驶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云南省水富县有旧城改造工程可承接、需要花钱请客托关系等虚假理由,通过电话、微信联系,采用微信转账和现金收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万某某共23500元,全部用于自己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四川高县老家,编造上述虚假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000元。

2.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四川高县老家,编造上述虚假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500元。

3.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桐乡市**镇,编造上述虚假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0000元。

4.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桐乡市**镇农业银行**营业部门口,编造上述虚假理由,当场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0000元,其中现金8000元、微信转账2000元。

5.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四川高县老家,编造上述虚假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万显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兴、李美佳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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