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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11990********,汉族,中专学历,原宿迁德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淮安德容知识产权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臧某某、陶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胡传高及被害人臧某某、陶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本案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宿迁德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淮安德容知识产权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利,以可以帮助注册商标、购买商标、申请专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在与被害人签订代理委托协议、被害人支付代理费用后,被告人徐某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将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经计算,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共计骗取臧某某、陶某某等43人合计人民币11155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淮安佳宜工贸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 “叶蓓佳”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臧某某代理费人民币1800元。

2.2016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江苏云之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百花农”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

3.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被害人周某甲代理申请注册“尊颜”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代理费人民币2400元。

4.2016年7月8日、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以为被害人房某甲代理申请注册“绿九州”商标、“苏林园艺”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房某甲代理费人民币1488元。

5.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苗某甲代理申请注册“优正”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苗某甲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

6.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沭阳翔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 “槿宝”商标、“十行”商标及帮助处理“花卉人生”商标异议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代理费人民币8904元。

7.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沭阳雯德福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 “WDF” 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代理费人民币999元。

8.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宿迁辰登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申请“婴儿床防护栏”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及申请注册“橙氏”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代理费人民币2900元。

9.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荣某甲代理申请注册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荣某甲代理费人民币888元。

10.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荣某乙代理申请注册“岚之秋”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荣某乙代理费人民币888元。

11.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李某甲代理申请注册“春之歌”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代理费人民币888元。

12.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宿迁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 “ANTO+安通机械” 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

13.2017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胡某甲代理申请注册 “漫天花雨”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代理费人民币600元。

14.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江苏京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京邦”图形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朱某乙代理费人民币600元。

15.2017年4月18日至7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宿迁市润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智慧润裕”商标、帮助购买“云疆”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代理费人民币14200元。

16.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张某乙代理申请注册 “绿帆园”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代理费人民币600元。

17.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胡某乙代理申请注册 “韵涵”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代理费人民币600元。

18.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许某某代理申请注册“神匠”、“金三环”、“汉匠”、“比目鱼”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代理费人民币4200元。

19.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苏润多超市管理宿迁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苏润多”、“多克士”、“苏杭印象”、“东方橱娘”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代理费人民币3600元。

20.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江苏育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育美森”、“润沐源”等商标为由,骗取被害人苗某乙代理费人民币3400元。

21.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杨某某代理申请注册“淑伦”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代理费人民币1200元。

22.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赵某某代理申请注册“金树叶”商标及帮助购买“仙雅”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

23.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谢某某代理申请注册“植悟苑”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代理费人民币500元。

24.2018年9月初,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宿迁市慕田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代理申请注册“慕田教育”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单位宿迁市慕田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代理费人民币1600元。

25.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尤某某代理申请注册“绿苑”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尤某某代理费人民币1200元。

26.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秦某某代理申请注册 “校友”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代理费人民币400元。

27.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张某丙代理申请“石英晶体”实用新型专利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

28.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王某乙代理申请注册“七星”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代理费人民币2100元。

29.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周某乙代理申请注册“皮厨大叔”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30.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武某某代理申请注册“华鼎伟业”商标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代理费人民币800元。

31.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以为陶某某代理申请注册“百年陶家”商标、增加“百年陶家”申请注册类别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庄某某购买申请注册商标为由,骗取被害人庄某某代理费人民币4500元。

33.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曾某某代理申请注册“约珥”商标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

34.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岳某某代理申请防晒衣外观专利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某代理费人民币1400元。

35.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蔡某某代理申请粮食机械实用新型专利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代理费人民币6600元。

36.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张某丁代理申请注册“运河明珠”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代理费人民币800元。

37.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房某乙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迈克”、“一祐”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房某乙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

38.2019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吴某某代理申请注册商标“尚成尚品”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代理费人民币500元。

39.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朱某丙代理申请塑料建筑模板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及申请注册“金海润”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朱某丙代理费人民币12200元。

40.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卓某某代理申请注册“洁氏润丰源”、“洁又美”商标为由,骗取被害人卓某某代理费人民币2400元。

41.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以为朱某丁代理申请注册“丝秀源”商标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丁代理费人民币1200元。

42.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刘某乙代理申请注册“刘家特色娃娃鱼”商标和办理营业执照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代理费人民币900元。

43.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为孙某某代理申请注册“懵范家族”商标为由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代理费人民币1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代理委托协议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卓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凯利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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