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二部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7********,汉族,高中文化,从事摩托车修理,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快手、QQ群、微信朋友圈、58同城等平台上发布销售摩托车的视频及信息,诱人购买摩托车,收取被害人侯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6名被害人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2967元,后将人拉黑或者交付与实际购买情况不符的废旧摩托车充数。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姜某某、周某某等6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媛
检察官助理:陈思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6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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