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二部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7********,汉族,高中文化,从事摩托车修理,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快手、QQ群、微信朋友圈、58同城等平台上发布销售摩托车的视频及信息,诱人购买摩托车,收取被害人侯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6名被害人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2967元,后将人拉黑或者交付与实际购买情况不符的废旧摩托车充数。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姜某某、周某某等6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媛

检察官助理:陈思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6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