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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4********,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单元**室,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9日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买到口罩,骗取被害人田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后将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他人欠款、赌博等(立案后,已偿还被害人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领条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秋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989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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