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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沈阳**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杨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六起,诈骗金额共计31.7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个人利益,在没有办理签证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可以为被害人办理出国签证免除面签手续,并以签订办理签证合同协议书为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33号博宇大厦1002室国宾旅社内的沈阳海大蓝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中,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诈骗被害人于某甲和于某乙共计人民币4.7万元,5月30日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万元,6月14日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5万元,7月4日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万元,7月7日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5万元,8月14日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钱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博宇大厦1002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谅解书、合同及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杨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毛某某依法所作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返还赃款。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忠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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