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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17年1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谎称为被害人高某某的孩子办理小学择校需要办事费用,收取其现金人民币28000元。

(二)2019年6月末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音像店内,谎称为被害人张某某的孩子办理小学择校需要办事费用,收取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0元。

(三)2019年7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号,谎称为被害人王某甲的孩子办理小学择校需要办事费用,收取其现金人民币25000元和华为P30pro手机一部。涉案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300元。

(四)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号万达广场门前,谎称为被害人王某乙的孩子办理小学择校需要办事费用,收取其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五)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音像店内,谎称为被害人李某甲的孩子办理小学择校需要办事费用,收取其现金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表、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欠条、扣押清单、手机购买票据、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文件、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傲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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