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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青阳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后于同年9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已向慈溪新浦某厂收购油泵机、模具等物,以转卖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 000元,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归案经过、人员信息表等;

1证人季广武、商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炯烨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一租房内候审(联系电话:1815626****)。

2.量刑建议书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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