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81********,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6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浙AT****号出租车在杭州市区道路行驶过程中,多次趁其他车辆变道之际故意碰撞,并隐瞒事故原因,致使被碰撞车辆被认定负事故全责,共计制造事故52起,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理赔金共计人民币 46800元,以误工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柴某某共计人民币500元,并造成上述两保险公司向对方驾驶员定损理赔共计人民币118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7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资金转账截屏、车损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曹某、陈某甲、陶某、赖某某、陈某、姚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保险公司理赔数据、微信账户数据、支付宝账户数据。
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颖颖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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