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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0年左右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古某某、马某某、陶某某(均已判刑)以做“民族资产解冻大业”,解冻民族资产办事情需要开支、需要路费、管某某的老头没钱用等理由,从被害人胡某某骗得人民币1000元。

2、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古某某、马某某、陶某某,以同样的理由,从被害人周某某骗得人民币45500余元,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0000余元,从被害人蓝某甲、蓝某乙各骗得人民币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的证言;同案犯古某某、马某某、陶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蓝某甲、蓝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英

2019年1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妻子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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