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徐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幢**单元**室**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道**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徐勇在舟山市定海城区假扮女性使用“陌陌”、“微信”等手机聊天软件随机交友,又以先付钱后见面提供性服务等方式骗得蒋某某等人信任,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1500元。具体如下: 1.蒋某某人民币1000元;2.陈某某人民币800元;3.王某甲人民币400元;4.张某甲人民币800元;5.管某某人民币2000元;6.洪某某人民币800元;7.窦某某人民币2000元;8.罗某某人民币800元;9.王某乙人民币600元;10.王某丙人民币1300元;11.张某乙人民币1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物证:银行卡、手机等物;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勇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住所:被告人徐勇现羁押在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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