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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徐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88********汉族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内蒙古宁城县,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宇某某、王某甲、田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1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网络在他人邮箱中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自己有发表论文途径,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田某某、宇某某、王某甲、汪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1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7200元。

2.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8000元。

3.2018年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宇某某人民币8000元。 

4.2018年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8000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四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账单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宇某某、王某甲、田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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