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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害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在广州认识后到深圳市光明区工作,两人随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徐某某在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开始编造自己家里很有钱,骗取吴某某的信任,后以找工作、租房、吃饭及欠人情等为由,多次骗取吴某某共计11100元人民币。后被害人吴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徐某某要求还钱,徐某某在归还2113.13元人民币后,便以工作不好没有钱为由拒绝归还,并将吴某某的微信、电话号码拉黑。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晓磊

2020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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