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龙泉**栋**单元**,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徐某某化名为“刘国荣”开始与宜章县**镇**村的唐某某在QQ上聊天,徐某某借用“刘国荣”的身份和唐某某在电话和QQ聊天中谈男女朋友后,7月16日徐某某以店面扩宽为由,骗取唐某某购买花篮。唐某某按徐某某提供的花店及银行账户,转账到徐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购买花篮,徐某某以此方式骗走唐某某134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还了诈骗被害人的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并赔偿了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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