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东海县,住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12月6日、2011年2月25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身体原因未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已诉)合谋后,以为被害人办理伪造的证件需要交纳保证金等名义,骗取钱财,先后实施诈骗8起,合计骗得人民币11200元,被告人徐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747元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00元。
2.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600元。
4.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600元。
5.2019年4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800元。
6.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2500元。
8.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胜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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