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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因涉嫌诈骗罪,经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虚假身份“张曼文”、“阿拉蕾”多次向受害人于某某推荐网上搜索来的未经有关方面批准、无资质从事期货、现货交易的平台,让受害人于某某往被告人徐某某推荐的平台上投资,致使受害人于某某亏损大量钱财,其中, 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受害人于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推荐的交易平台中入金289000元,从被告人徐某某推荐的交易平台中出金218200元,总计亏损70800元,被告人徐某某得到交易平台“返佣”113190元;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受害人于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推荐的交易平台向该平台可疑第三方中入金254001元,从该交易平台出金账户李雅歌的账户上出金39791元,从该交易平台亏损214210元,被告人徐某某得到交易平台“返佣”124679元。被告人徐某某诈骗于某某共计285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虚假身份“张曼文”、“阿拉蕾”多次向受害人于某某推荐网上搜索来的未经有关方面批准、无资质从事期货、现货交易的平台,让受害人向这些平台上投资,自己获得平台方“返佣”。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受害人于某某共计2850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新军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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