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104221997********,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认识被害人许某某。徐某某自称徐飞,以借钱为由取得许某某信任,先后骗取许某某从该许住处雁塔区宝枫佳苑小区1栋3单元107室向其转账共计36700元,后将许某某联系方式删除,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进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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