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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住穆棱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桓仁满族自治县**美容院,对美容院的顾客胡某某谎称是美容院的经理并且会看“风水”,骗取胡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徐某某又以帮助胡某某“请佛珠,还阴债”为由,诈骗胡某某人民币3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桓价认字[2019]6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桓价认字[2019]618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寒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桓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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