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住穆棱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桓仁满族自治县**美容院,对美容院的顾客胡某某谎称是美容院的经理并且会看“风水”,骗取胡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徐某某又以帮助胡某某“请佛珠,还阴债”为由,诈骗胡某某人民币3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桓价认字[2019]6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桓价认字[2019]618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寒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桓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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