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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9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村**组**号,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使用“陌陌”软件注册了虚假的女性账号“范**”,后被害人关某某与“范**”结识,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虚假的“女朋友范**”身份,陆续编造开店做生意、做手术急需要用钱、无证驾驶导致交通肇事等诸多理由向关某某借款,累计骗取关某某人民币8.8万元,后上述赃款被其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收条、和解协议书、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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