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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德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冒充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信任,后以修车子、买保险、还房贷等需要借钱为名对潘某某进行诈骗,共计骗得248100元。

2.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冒充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以亲人住院需要借钱为名对赵某某进行诈骗,骗得2500元。

3.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转让公司股份为名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诈骗,骗得47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及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沈某某、陆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二册、随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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