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号**楼**室,住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栋**室。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出售一部自用的iPhonellProMax手机,经被害人许某某反复还价后,被告人徐某某同意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交易。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许某某人民币2000元作为购机定金。收款后,被告人徐某某用手机壳冒充手机寄出,后又以已发货为由向许某某索要后续价款人民币3000元,所得款项均被徐某某用于赌博。
同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2月初,其在位于本市普陀区家中,在微信上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一部iPhonellProMax手机,在其支付人民币5000元价款后收到一个手机壳及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其表示谅解的事实。
2.证人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顺丰快递员,2020年2月14日16时许,其在广场**栋通道的丰巢智能快递柜取件时柜内只有一白色透明、背后有LV花纹图案的手机壳,无手机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单和丰巢快递柜监控截图,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以手机壳冒充手机诈骗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钱款的事实。
4.支付宝转账记录和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无前科。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手机壳辨认照片,证明其假意向被害人许某某出售自用的iPhonellProMax手机后以手机壳冒充手机骗得人民币5000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宏
检察官助理:秦佳俊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21****。
值班律师,邱泽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2645****。
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法律意见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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