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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徐华龙徐某某,男,1990年3月15日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0031531103702841990********,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青岛市人,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幸福小镇小区临沂市河东区**镇小区,无业。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华龙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害人王京凤王某某的丈夫杨建德被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徐华龙徐某某以能帮王京凤王某某的丈夫杨建德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王京凤王某某要钱,诈骗王京凤王某某2万余元。在王京凤王某某发现被告人徐华龙徐某某不能帮忙为杨建德办理取保候审后多次找被告人徐华龙徐某某催要,徐华龙徐某某退还给王京凤王某某1万余元。案发后,徐华龙徐某某的亲属将余款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王京凤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华龙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华龙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华龙徐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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