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社区**组**区**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的一天在辽宁省万佳服务区一男子处(真实身份不详)购买虚假的跨区作业证、车牌、行驶证两套,2020年9月的一天在辽宁省万佳服务区又从该男子处购买虚假的跨区作业证、车牌、行驶证三套,在其驾驶车牌号为黑B****8的货运车辆拉运新的农机具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向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跨区作业证、车牌、行驶证,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1、2020年8月8日,入口站山东省山东红石崖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461元。
2、2020年8月20日,入口站山东省山东红石崖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501元。
3、2020年9月4日,入口站山东省山东红石崖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435元。
4、2020年9月13日,入口站山东省山东红石崖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522元。
5、2020年9月30日,入口站山东省山东红石崖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493元。
6、2020年10月26日,入口站山东省山东红石崖站,出口站黑龙江省黑龙江五厂站,免交过路费金额人民币3,423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某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20,835元。
2020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齐齐哈尔市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徐某某已补缴全部过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关于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的查验标准、价格计算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信息记录表、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收缴笔录;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徐某某对黑B****8车辆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徐某某多次诈骗,全部退赃、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孙允国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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