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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9日、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10月29日、12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穆某甲驾驶车辆运送稻谷,因路况较差,车辆停止行驶,霍邱县**镇**村村民赵某某等人在车旁抢救车辆所载稻谷,车辆栅栏突然裂开,稻谷滑落将赵某某腿砸伤,随后被他人使用穆某某身份信息送入医院治疗。赵某某出院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受伤人员非穆某某,仍然以穆某某的身份信息在霍邱县**镇卫生院报销9275.91元。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已将9275.91元返还给相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保报销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  露

检察官助理:李文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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