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莱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室,住莱州市**小区**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莱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向他人借款,然后高利放贷给赵某甲的方式牟利,后赵某甲因资金链条断裂,无力还款,致使徐某某也无力偿还借款。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断的借款,靠借后款还前款,并且支付高额利息及佣金,导致漏洞越来越大,所欠债务越来越多。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再借款项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然隐瞒自己的真实债务情况,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编造以做“银行过桥”业务需用资金为由,骗取他人资金1649.376万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自己有大量银行过桥客户资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做银行过桥业务的名义,骗取赵某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等。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9月5日,赵某乙转账给徐某某3505.2624万元,徐某某支付赵某乙3273.2028万元。徐某某未归还金额为232.0596万元。
2、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自己有大量银行过桥客户资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假借合伙做银行过桥业务的名义,骗取牛某某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等。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牛某某转账给徐某某4987万元,徐某某支付牛某某4191.1万元,徐某某未归还金额为795.9万元。
3、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自己有大量银行过桥客户资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做银行过桥业务的名义,骗取邹某某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邹某某转账给徐某某300万元,徐某某支付邹某某39.25万元,徐某某未归还金额为220万余元。
4、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自己有大量银行过桥客户资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做银行过桥业务的名义,骗取史某某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9月10日,史某某转账给徐某某1493万元,徐某某支付史某某本金1210万元及利息86.3737万元,徐某某未归还金额为196.6263万元。
5、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自己有大量银行过桥客户资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做银行过桥业务的名义,骗取刘某某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自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9月3日,刘某某转账给徐某某30万元,徐某某支付刘某某10.53万元,徐某某未归还金额为19.47万元。
6、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自己有大量银行过桥客户资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银行过桥业务的名义,骗取张某某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自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8月31日,张某某转账给徐某某280万元,徐某某支付张某某本金110万元及利息13.06万元,徐某某未归还金额为156.94万元。
7、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自己有大量银行过桥客户资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做银行过桥业务的名义,骗取于某某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等。2018年7月27日,于某某转账给徐某某30万元,徐某某支付于某某1.62万元,徐某某未归还金额为28.38万元。
2018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前往外地藏匿,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借条、借款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牛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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