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子洲县**镇**村。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主动向子洲县**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静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决)流窜至岚县县城,10时许,二人在县城广场看到田某某手上戴着黄金手镯,二人便尾随其到了岚县**大楼西侧,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趁周围无人之机,徐某某走到田某某前面,叶某某与田某某并行,徐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用丝袜装着的冥币(诈骗道具)故意丢在田某某和叶某某前面,叶某某上前将徐某某丢下的用丝袜装着的冥币捡起来,并提议与田某某一起分捡到的钱,田某某表示同意。然后叶某某带着田某某去了岚县**村的一小树林,随后徐某某返回来询问叶某某、田某某是否捡到了钱,叶某某自称与田某某是亲戚,并说没有捡到钱。徐某某自称丢失的是公司的钱,让叶某某与田某某去附近给他作证“钱丢失一事”,叶某某表示愿意一个人跟徐某某去作证,徐某某让田某某将手镯交给叶某某以此证明叶某某与田某某是亲戚关系,田某某就将手镯交给叶某某,后叶某某以去给徐某某作证为由,与徐某某拿着田某某的黄金手镯逃离现场。叶某某将手镯以人民币8000元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经静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手镯价格人民币13637元。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收款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刑)诈骗她人钱财,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1363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提前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弓进义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罚金交款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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