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街**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平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6月26日、27日,被告徐某某伙同姚某某(已判决)以能给刘某某子办理部队院校或国防生为由,诈骗刘 某某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同年冬天,被告人徐某某以姚某某(已判决)办理部队院校缺钱为由,诈骗刘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所骗赃款均已挥霍。
2、2012年10月1日、11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姚某某(已判决)以能给王某某儿子办理工作为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所骗得的赃款已被挥霍。
3、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姚某某(已判决)以能给唐某某儿子办理工作为由,诈骗唐某某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其中被告人徐某某留了柒万元,赃款已被挥霍,剩余壹拾玖万元转账给姚某某(已判决),姚某某(已判决)将诈骗所得的赃款都用于跑工程挥霍。
4、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能给李某某女儿办理工作为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其中被告人徐某某留了陆万元,赃款已被挥霍,剩余贰拾万元转账给姚某某(已判决),姚某某(已判决)用诈骗所得的赃款购买了一辆黑色**车(该车已被其妻用于还账),其余的钱都用于跑工程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孩子考学、办理工作为由,骗得受害人钱财后将其挥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彦芳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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