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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徐某某,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5月8日分别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6月8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害人叶某某找到被告人徐某某请求帮忙办理姚某某就读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或南京艺术学院事宜,徐某某表示同意并找马某某帮忙办理。同年6月30日,徐某某以办事为由收取叶某某人民币200000元,后告知其已办成姚某某就读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2018年7月初,叶某某向徐某某表示姚某某要求只上南京艺术学院并请其帮忙,徐某某表示同意并再次找马某某帮忙,后马某某答复其无法办成。2018年8月14日,徐某某以马某某能够办理姚某某就读南京艺术学院为由获得叶某某的信任,并以找人、请客等事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将诈骗钱款用于个人花销及归还债务。

2018年10月12日,被害人叶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徐某某已退还叶某某人民币43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艳

检察官助理  毛若帆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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