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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0********,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采用先以女性身份注册微信号,然后将该微信号以介绍女友的形式推送给被害人添加为好友,后使用该被推送的微信账号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交友获得信任,并以收取红包、开门红等名义的手段,先后多次共计骗得被害人游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50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联系电话:1801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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