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微信中以发送办理半价京东卡的方式骗取其微信好友靳某某、孙某某等人钱财共计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靳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于某等人的证言;
4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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