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沧州市**小区**号。2019年9月2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在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之前存在恋爱关系,2019年8月初,徐某某以刘某某在外有债务纠纷,担心刘某某名下财产被查封为由,让刘某某将自己所卖楼款22万元转至其名下,由其提出现金后再存入以刘某某姐姐开户的银行卡,刘某某同意。2019年8月9日下午刘某某将22万元转入徐某某工商银行账户,为进一步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徐某某将该银行卡和其身份证交由刘某某保管,后当日徐某某通过该银行卡绑定的网银花4.2万元从王某某处购买二手轿车一辆,将剩余的17.8万元转入以其名字开户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为逃匿做好了准备,8月10日上午徐某某将其中的175900元提现后驾其所购二手车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祁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银行流水、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