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2015年12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谋后,通过计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安排好姚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王某某、莫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充当假赌客,在本市南浔区**镇**集镇顾某某家中采用透视牌、隐形眼镜、水银骰子等工具控制输赢,以小牌九的方式进行诈赌活动,骗得被害人张某乙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杜某某、计某某等人供述,证人顾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具控制赌博的输赢,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钱丽娟
检察官助理 杨事成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