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1〕1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2012年5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上虞人民区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2019年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母亲生病急需用钱、进货需支付货款等理由,4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600元,所得款项均用于网络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19日11时许,在绍兴市人民医院附近,被告人徐某某虚构其母亲生病急需医药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11月21日16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村镇海桥头,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买酒需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900元。
3、2020年11月23日10时许,在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开发区,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500元。
4、2020年12月1日9时许,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老街附近,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买酒需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2200元。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网吧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图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孟某某、谢某某、谢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道路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诈骗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1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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