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号,住深圳市龙华区**村**号**房,因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0月12日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在与杨某甲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期间,又与同事陈某甲、刘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以结婚或投资为幌子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技术有限公司上班,12月认识同事被害人陈某甲,随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徐某某以要与陈某甲结婚为幌子,多次以“没钱用”、“叔叔要装修房子”、“订亲彩礼钱”、“出车祸”等虚构的理由向陈某甲要钱,共计骗走陈某甲人民币33788元,并用于个人及男友杨某甲的开销。随后徐某某以各种借口拒不与陈某甲见面,并从**技术有限公司离职。
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区**电子厂上班,8月认识同事被害人刘某某,随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徐某某以要与刘某某结婚为幌子,多次以 “奶奶去世要回老家奔丧”、“缺钱花”、“订亲彩礼钱”等虚构的理由向刘某某要钱,共计骗走刘某某人民币26000元,并用于个人开销,后经追讨徐某某返还刘某某人民币460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区**电子厂上班期间,向同事被害人周某某虚构高额回报投资项目,共计骗走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用于个人开销。
2019年3月9日19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村**号**房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借条、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申请查档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5页,讯问笔录2份。
4.手机一部暂扣于观澜派出所。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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